【漲姿勢】經濟性裁員,公司能否想裁就裁?
文章來源:廊坊市新華勞務派遣有限公司 更新時間:2018-12-29 11:46:21
新華人力 2018-12-29
經濟性裁員需符合以下4種情形之一: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法師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它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經濟性裁員需要符合以下3個程序性條件:
(1)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剪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
(2)應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
(3)裁剪人員方案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以上程序隨便漏一個,就可能變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公司需要向員工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經濟性裁員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1)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2)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3)家庭物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重新招用人員的,被裁減人員具有優先就業權。經濟性裁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剪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剪的人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如果員工出現以下六種情形的,則不能對此采用經濟性裁員,否則構成違法解除: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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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HR法務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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