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調查】實習收入是勞務費,還是工資?
文章來源:廊坊市新華勞務派遣有限公司 更新時間:2016-10-18 15:05:12
來源: 《工人日報》-中工網
6月4日,江蘇省南京市,大批大學生涌進暑期實習招聘會,尋找合適自己的實習單位。泱波 攝
今年暑假期間,湖北一高校大三學生小孟在北京一家企業實習,約定月工資為2200元。日前,小孟發現,到手的實習工資竟少了280元錢。“實習單位說是繳了所得稅了,可是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不是調到3500元了嗎?”10月14日,小孟不解地問《工人日報》記者。
小孟的遭遇并非個例。每年這個時候,實習結束的批量返校學生陸續遭遇“勞務報酬個人所得稅”。
當下,就業壓力不斷增大,為了增加今后就業的“含金量”,實習已經成為在校生的必修課。通過實習,學生可以盡早熟悉工作環境,習得一些勞動技能,并獲得一定報酬,這樣的制度設計對于學生、學校、企業乃至社會都是共贏。實習增加了學生求職的籌碼,但其中遭到學生“吐槽”的問題也不少,勞務報酬個人所得稅起征點低便是其一。
實習收入只能算作“勞務報酬所得”
注冊稅務師宋寶山表示,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稅目分為11小類,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等,不同稅目有不同的征收方法。而我們通常所說的3500元的個稅起征點是“工資、薪金所得”的起征點,實習收入一般只能算作“勞務報酬所得”。
北京地稅部門工作人員也表示,實習生不和實習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就界定為以勞務報酬來征收個人所得稅,企業單位可替實習生代扣代繳,實習生也可以本人去稅務大廳自行申報。
“根據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二條的規定,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有了這一規定,在現實中,用人單位基本上都不和實習生簽訂勞動合同。”北京中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沈斌倜律師對記者說。
據記者了解,《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規定,勞務報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該法第六條則規定,勞務報酬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為,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小孟的勞務報酬在4000元以內,適用個稅起征點是800元,稅率是20%,應納稅所得額為1400元,因此應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280元。”宋寶山說。
勞務報酬所得稅800元起征點36年未改
那么,相對于“工資、薪金所得”,為何勞務報酬所得個人所得稅(以下簡稱勞務稅)的起征點這么低呢?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這一規定最早見于1980年9月10日通過的《個人所得稅法》。
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數據顯示,1980年全國職工年均工資是762元,一次收入800元的起征點對絕大多數人而言高不可攀??傻搅?015年,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63241元,約為1980年的83倍。
然而,從1980年至今,《個人所得稅法》已進行了6次修訂,“工資、薪金”的個稅起征點也從800元增至了3500元,但勞務稅800元的起征點、20%的稅率沿用至今,已36年未改。
中國社會科學院財經戰略研究院稅收研究室副研究員蔣震認為,這是在分類稅制設計的情況下出現的問題,其實勞務報酬的稅制設計應該和整個經濟發展相適應。
有教育界人士則指出,隨著我國高等教育的逐漸普及,大學實習生的數量會越來越龐大,繼續保持勞務稅800元的起征點標準、20%的稅率,將影響學生的實習積極性。期待有關部門能及時組織調研,并積極促成稅制不合理部分的修改完善。
是“勞務報酬所得”還是“工資”有爭議
就在媒體就勞務稅這一話題進行討論之時,長沙市地稅局稽查局審理科科長段文濤10月12日發文指出,對于實習生、臨時工等群體的勞動報酬,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按照“勞務報酬”項目征稅是誤用稅收政策。
段文濤指出,2012年4月,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明確:企業因雇用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以及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并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在2012年以前,對于支付給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等靈活就業人員的報酬,該如何扣稅,稅收政策的規定是不太明確的,而企業的習慣也是按勞務報酬處理。但2012年4月之后,實習生等靈活用工人員取得報酬的性質,在企業所得稅中已經很明確,屬于‘工資、薪金’而非‘勞務報酬’。”段文濤說。
此后,該文被國家稅務總局官方微信公眾號轉載。網絡媒體多以“國家稅務總局:實習生‘勞務報酬稅’是誤用稅收政策”為題進行了報道。但有意思的是,10月14日,記者發現,該文已被稅務總局官方微信刪除。段文濤則告訴本報記者,“我也沒搞清,為何我的文章被當成稅務總局的觀點了。”
事實上,有稅法專家告訴記者,實務中對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發布的公告中有關規定的理解和執行還存在一些爭議。例如,有人認為,上述公告僅是在涉及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時,將對上述5類人員支付的勞動報酬視為“工資、薪金”,不是對個人所得稅稅目應稅范圍的重新劃定,也不是對上述5類人員支付的勞動報酬在征收個人所得稅方面的定性。因此,希望國家稅務總局能夠及時回應這些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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